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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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是什么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2021年4月8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两次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是什么

1993年9月23日,某工*厂与B公司签订订货安装合同。1995年4月6日,B公司、工*厂、A公司、**大世界商贸集团分别以原甲方、原乙方、新甲方、协调方的名义,就B公司和工*厂签订的该合同中的部分订货安装合同涉及的工程转给A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将该合同涉及的工程转让给A公司,原甲方支付的11.5万元由新甲方给付原甲方,A公司于1995年4月15日前预付工*厂20万元。工*厂于同年4月20日前将装饰材料运到施工地后,A公司于10日内再付20万元。工程完工并验收后10日内,A公司应付工*厂25万元,余款在5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于1995年8月15日竣工,1996年8月13日经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并同意使用,且出具了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1997年3月22日,工*厂与A公司达成“等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把工程款还A公司,A公司即把款还辛某某”的协议。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于1997年9月25日核定了竣工结算造价。工*厂承揽部分实际发生材料款及安装费总计为100万余元。1999年7月22日,工*厂以A公司除预付40万元和在工程完工后付款8万元外,尚欠工程款52万余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A公司以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于2001年1月16日制作的检验报告为据,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工*厂未与其进行过结算,因此,未付款的不在己方,其不应承担违约。

分析

本案涉及两次合同转让,第一次,是B公司把和工*厂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订货安装合同涉及的工程转给A公司,此次转让由建设方**大世界商贸集团作为协调方,总承揽方B公司为原甲方,新甲方A公司和原乙方工*厂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有效。第二次,是B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11.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工*厂,补充协议中第一条只约定,原甲方预付款11.5万元由新甲方付给原甲方。工*厂所提转让只有B公司的单方证明,未提供A公司同意转让或B公司已通知A公司的证据,同时,A公司也表示既否认收到过B公司的转让通知,也不同意转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该转让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本案涉及的该笔债权的转让既未通知债务人A公司,也未征得债务人A公司的同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并验收后5个月内付清价款,逾期按银行最高利率计付利息。1995年8月15日工程竣工,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996年8月13日核定工程质量合格,但A公司未在验收后5个月内付清余款。后工*厂多次向A公司催要工程款,A公司才于1997年3月22日又给付工*厂8万元,尚欠41万余元,并且双方此时协议待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付款。这样,工*厂与A公司以合同的方式改变了原来的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付款期限的改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于1997年9月25日决算审核完毕。按照双方于1997年3月22日达成的“待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付款”的协议,A公司向工*厂偿付剩余工程款的时间应在1997年9月25日以后,A公司在1997年9月25日收到建设方的大部分工程款后未支付工*厂的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

A公司于2001年1月16日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工*厂所作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以此检测报告为证据提出工*厂供货安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而A公司的这份鉴定材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此鉴定材料是A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做出的,未经原告工*厂同意,不符合定案证据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工*厂承揽的工程业经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工程质量合格,建设方**大世界商贸集团也未提出质量异议并已投入使用数年。因此,对A公司提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应予以确认。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以及由劳动者承担赔偿的范围,都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在此规定的范围以外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承担赔偿。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进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设定违约金的,该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的限制,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仅有补偿作用;对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的违约,而对于该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既有补偿作用,又有惩罚作用。

对于赔偿金,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的相关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且要证明损失的多少,才能相应的向劳动者主张多少,即赔偿金是赔偿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可见,由劳动者承担赔偿的情况下,赔偿金仅具有补偿作用,而没有惩罚作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上述第一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的五种情况下,赔偿金不仅具有补偿作用,还具有明显的惩罚作用。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既可以要求该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也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损失赔偿。但是对于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该法并没有规定,是只能选择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种,还是两种可以同时使用期待着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及法规的出台给予明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也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已经可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则不可以再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则可以要求违约方就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赔偿。目前,很多地方立法中,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金与赔偿金的适用,也是采取《合同法》中的相关原则。

想要进一步了解怎么样去争取违约金和赔偿,建议您及时寻求律师的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