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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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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如何理解?什么是电子合同履行?怎么履行电子合同?

2021年4月2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如何理解?

合同签署后,接下来就是履行相关的以及规定,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合同是否能够完全履行,合同相对人可以提出抗辩权,那么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信息以及意义是什么这些都是很多人都疑惑以及很关注的法律知识,为大家简单解答一下。

一、 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是很有用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合的关于 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的相关信息,当签署合同后,先履行者有一定的抗辩权,当然还是需要遵守相关的合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遵守,不管是哪一方,都有权利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电子合同履行?怎么履行电子合同?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许多传统产业都与互联网接轨,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也在转变。现在许多人的各种消费都喜欢在方便、快捷的互联网上进行,就连严肃的合同签订也是如此。不过还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电子合同履行,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电子合同履行

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划分为有形标的与无形标的两类。当某一标的物为有形物时,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不同。当某一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依据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论述。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交付:

1、将无形标的物装载于有形物中进行交付,比如将计算机软件装载于光盘内再进行交付,是以有形介质为载体,使无形标的交付变有形标的交付的方式,可以适用传统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

2、电子传输交付,即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电文往来完成合同标的交付,比如在得到供方许可的前提下,登录到供方的电子网络中将计算机软件下载完成交付或由供方利用电子网络将标的物直接发送到需方的指定系统中即完成交付,这是电子合同独有的交付方式。该方式已经将传统合同履行过程虚拟化,在需方能够按照合同目的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供方就已经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所谓“有效地占有和支配”是指在供方的指引下,取得标的物,并能够完成发挥其功能的相关操作。供方在交付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标的物有关的使用方法说明,在必要时对需方进行使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信息与知识,只有需方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标的物时合同交付才能够完全实现,比如,商家在提供计算机硬件时,必须同时提供该计算机硬件的驱动程序,否则,该交付行为尚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交付。法律从保护接收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此项义务规定为交付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电子合同履行中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合同中,需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额度应当与供方的交付形成对价,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当有证据表明供方的交付属于法律上的单方行为时,可以免去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无偿赠予等。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无形物中共享性特征非常明显的产品类型,如电子信息,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的履行顺利,很可能会出现一方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另一方逃避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可以允许发送方在接收方对待给付之前不完全履行,或设置电子控制,但必须保证接收人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侵害,且一旦按合同规定进行对待给付后,接收人就要能够顺利接收和使用该信息。在当前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采取在合同中规定预付款、保证金等办法来缓解这一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交付相对应的是检验和接收。当合同标的无须经过专业人士检验,根据通常标准即可确定其使用性能与特点时,法律也就无须为此规定专门的检验和接收程序;当合同标的需要经过专业人士检验才能确定其使用性能与特点,并且接收方有机会对其进行检验时,法律应当考虑为此设置合理程序,赋予接收方在合理条件下进行检验的权利,以保障接收方的合法权益。经过检验,一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应当按规定方式予以接收,协助对方完成交付行为,不得为此设置任何障碍;另一方交付时,合同一方负有同样的协助义务。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电子合同履行”问题的回答。电子合同的履行会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不同。所以进行电子合同签订的签约方首先就需要了解标的物种类,防止因为这方面的疏忽导致合同签订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