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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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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2021年4月8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处分权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无处分权合同是无处分权人用权利人的权利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是对于它的效力问题,法律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无处分权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我相信你对这些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无处分权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它所指的是 合同有效;,而不称;处分行为有效;,显然合同法立法思想是不采纳物权行为模式,因此,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直接指向;处分合同;,而非;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 ,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二、无权处分合同合同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


  财产的合同。它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等行为有区别。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现行合同法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不尽完善,如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方式、期限、溯及力等等,亟待予以修改或做出司法解释。


   三、无权处分合同补救措施


  比较完美的方案是修改《合同法》的规定,仿照《日本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21]及《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1479条的规定[22],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使无权处分人负担使相对人取得合同约定权利的义务。但鉴于《合同法》民商合一的体例,修改法律绝非易事[23],非一朝一夕可成。


  比较现实的方案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关于相对人催告权及撤销权的规定,使相对人得以主动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这也是是司法实践中的观点[24]。此外,由于权利人的追认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因此,也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在权利人逾期1年行使追认权时,认定追认权消灭,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类推适用第48条、第49条、第55条的规定并不能使相对人回归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仅是使其得以主动结束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未定的状态,进而主张《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权利,其应得利益并未完全得到保护,比如机会损失,既不能确定也难以赔偿。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无处分权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这个法律问题。效力的认定对于合同签订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因物流企业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到位,在发生司法实践中被判其拟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新形势 新思路 新领域 新发展——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拓展与创新工作委员会研讨会;上获悉的。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史智军介绍,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的提示,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一些业务员为了省事方便,未对保价和限制赔偿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格式条款而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很多涉及格式条款的纠纷都是因保价条款的效力而起。据了解,实践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无效或可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快递公司是否进行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史智军认为,法院应当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一,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其二,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


  此外,散单客户向物流公司主张货损赔偿的案件数量近年来有所下降。相较而言,物流公司作为原告追索运输费用的案件持续增多。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这样的案件已经占到其所受理的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


  多种原因导致了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发生。首当其冲的原因是运输合同形式的不规范。;有些物流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根本不签订书面的物流运输合同,而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甚至仅凭口头约定进行。;史智军说。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起,以逃避法律。


  史智军提醒,部分物流企业的制式合同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如寄件人信息栏设计缺失,在运单寄件人信息栏,写明的是;寄件公司;、;联络人;,忽略了个人作为托运人的情形,导致在诉讼中就主体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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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柏林[重庆黔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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