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保全措施是债权人因时间紧迫,不对债务人采取一定措施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采取的行为。那么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保全措施中的代位权、撤销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关于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这一问题,代位权是其主要措施之一。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般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4种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一般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2种
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
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民事起诉状;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的法律内容,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措施的主要措施,在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行使利的时限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那么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那么,当债权人对其债权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为有时候担保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担保。有学说认为:对于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陷于无资力为判断标准。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