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劳动合同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职纠纷问题案例分析 员工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2021年4月8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职纠纷问题案例分析


  董保华工作室:我有些困惑已久的疑问想向您请教!2003年份我应聘于上海一家中介公司做业务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当年公司与我签订正式《违约金;或单位能够举证你的提前离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否则单位不能要求你承担违约金。对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如对提前通知期限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的,劳动关系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时间终结。虽然,员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存在30天,但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同意,也可以提前解除。从你的情况看,符合这一条的规定,不应该承担违约。


  ◆首先,公司应当为你缴纳“四金”。此外,公司从你每月的工资中扣除部分是作为留存显然也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的向劳动者以货币支付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工资。另外,你提到公司将与客户的业务纠纷的折佣全部从你的应得工资和留存中扣除,也是不允许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这是有条件的,即单位能够证明你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且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你当月实得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可以制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但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即向全体员工公示,为全体员工了解,其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对该条“凡进公司满3个月后,自第五个会计月度开始有出现月累计有效业绩为零至5000元者,当月基本工资将根据相应未达到比例降低0-100元”,所有员工都表示同意,才是有效的。


  ◆我国目前的标准工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周应当有一天休息。公司以行业需要为由要求从事业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为一周6天,每周至少一次安排加班,并不给加班费用的做法,当然是违法的。


  ◆公司为统一形象要求员工着统一的工作服,属于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服装费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工资形式扣除,口头承诺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可退还员工服装费用,中途离职或试用期走人公司均不偿还此笔费用,的做法也明显是不对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服装,员工离职时不归还公司,公司可以折价转让给员工。


标题:


内容:在此输入您提问的问题,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