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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涉烟类犯罪罪名都有哪些?

2021年5月20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那么对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为您解答。



  一、欺诈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各地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1、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2、河南省


  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3、上海市


  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涉烟类犯罪罪名都有哪些?

近日,公安部指挥26个省区市的161个城市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涉烟类犯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41名,捣毁各类犯罪窝点339个,涉案总价值7.66亿元。那么,涉烟经济犯罪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呢又如何定罪量刑详细内容介绍请阅读下文。



  新闻回放:


  公安部近日指挥26个省区市的161个城市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涉烟类犯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41名,捣毁各类犯罪窝点339个,涉案总价值7.66亿元。


  本次行动重点围绕涉烟犯罪产业上、中、下游环节,全面开展打击。;上游战役;主抓造假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等生产要素;;中游战役;瞄准制造、加工包装假烟生产窝点;;下游战役;紧盯利用微商、网店、论坛、贴吧等渠道发展的客户,摧毁批发销售网络和假烟囤积窝点。


  这次行动为公安机关近年来打击假烟、走私烟犯罪力度最强、范围最广、战果最大的一次,


  律师解析:


  涉烟经济犯罪早已有之,但公安部如此声势浩大地围剿,却还是第一次。那么涉烟经济犯罪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呢又如何定罪量刑下面笔者将逐一解析:


  一、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于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简列如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规定来看,只要无证经营烟草专卖的相关业务,就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如何界定情节的严重程度呢该解释第三条接着作出了规定:


  简列如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却对单位犯罪有特别的数额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与处罚的关系简列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第二条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情节有做特别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另外,尽管涉烟犯罪多为触犯非法经营罪,但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亦不容忽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为侵犯商标权益,简列如下:






  在实践中,经常有贩卖者以不知道香烟为假冒以及香烟并未贩卖出去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实际上《烟草座谈会纪要》对是否明知有明确界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另外,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八条、第九条,有明文规定,简列如下:




  四、罪名竞合与帮助行为


  涉烟经济犯罪产业从上游到下游触犯的罪名可谓不胜枚举,那么如果行为人从上游到下游犯罪皆有涉猎,该如何论处呢该解释第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对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辩护空间,比如销售的是假冒品牌香烟还是劣烟,这对于罪名与量刑都有极大的影响。


  对于帮助运输的行为,《烟草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