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有哪些主要情形有三种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是哪些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缔约过失内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缔约过失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过失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需要承担的,可能大部分人对于缔约过失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是怎么划分的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由于缔约过失采取的是过错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未尽告知义务。
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是怎么划分的内容,由此可知,缔约过失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