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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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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2020年7月9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1、无效合同的无效是一种确定的事实状态,不必有人主张其无效,也不必确认其无效, 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对合同是否无效有争议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无效并加以确认。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


  4、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一般来说,没有权力主张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能主动宣告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纠纷的民事纠纷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该无效合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没有原告的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即使发现了某个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能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


  5、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己来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仲裁,或者请求其他主体以仲裁人的身份确认合同无效,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如果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则可以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对合同是否无效作出确认。


  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怎样确认合同无效 ;的相关知识,确认合同无效后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自然就没有约束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熟悉了,而且现在大家的保险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经济条件允许的都会给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给未来一个保障。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无效合同法律规定连带

  无效合同时如果会因为债务人的原因给债权人才造成了损失是需要承担赔偿的,如果不是债务人的原因,是债权人造成的,则需要分情况:


  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其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要小,甚至不承担。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


  其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介于全部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其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


  其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


  应当明确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民事赔偿后,有权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原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最终人,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担保人承担的具有代偿的性质,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要考虑很多种因素,比如说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大家以后对待保险合同就要注意考虑以上几个注意事项了。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内容,欢迎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