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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2020年7月9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摘要:没有安全和卫生,任何工作难以得到保障和有效落实,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应该得到重视和切实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



  摘要:没有安全和卫生,任何工作难以得到保障和有效落实,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应该得到重视和切实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下面是该条文的法律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对劳动者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这一点也体现在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术条件、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我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义务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严重危及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权仍属于劳动者自己,仍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不是把劳动权完全交给用人单位,所以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或者命令,并有权拒绝执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这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本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


  根据本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要求,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改进。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为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因为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招收录用权、岗位分配权、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权、劳动报酬决定权等实际权力,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紧急处置权。同时,法律还赋予劳动者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行使了上述权利,就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摘要: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



  摘要: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银行的前台柜员等。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


  从一些国外和地区的一些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在劳务派遣初期都是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对工作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派遣劳动法;也是以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同志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过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本法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会发挥其特有作用,逐步发展。


  本条原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行政部门正抓紧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