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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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可以代为履行吗 我国合同履行哪些原则有哪些

2020年8月19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执行中可以代为履行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如果有第三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就是法律所称的代为履行,那么执行中可以代为履行吗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第三人代为履行,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在执行过程中,我们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狭义上指由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通过执行实践,第三人代为履行可有效化解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尽快解决。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方法及策略。

一、执行法官是促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导因素。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是促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导力量。通过执行法官的引导,对申请执行人阐明利害关系,实现债权的尽早实现,不要过多纠缠于诉累之中。向申请执行人阐明,通过代为清偿的行为,往往能避免被执行人由于债务危机尚失未来清偿债务的能力。通过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拯救性代为清偿行为,不仅只对被执行人有利,更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最大化,使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现实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实现。对被执行人阐明,通过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使被执行人避免因强制措施遭受的程序性损失,如被执行人需要承担评估、拍卖、强制执行中实现发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也避免遭受因拒不履行而承受的执行处罚性措施。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会因执行和解协议的产生,实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间经济纠纷的化解,实现第三人的利益最大化。执行法官要善于发现切入点,引导第三人因代为清偿的行为,实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间的经济关系的解决,促进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间合作关系的信任加深或亲情的加深。

执行法官通过对双方的分别调解,结合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共同参与的调解,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现双赢的局面,不仅能避免执行案件的过份迟延,又能减少双方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

二、申请执行人举证书,可提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提供被执行人亲朋、合作伙伴的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挖掘能够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凭借与被执行人的特殊法律关系,对被执行人比较了解,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被执行人的亲朋经济情况,合作伙伴情况。在执行实践中,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及被执行人关系较好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朋友、提供被执行人尚未到期债权等线索,均能提供较有价值的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的线索。

三、被执行人尚未到期债权及亲朋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重点人员。

执行中,应充分挖掘被执行人的尚未到期债权。向被执行人下达报告财产令时,增加其对尚未到期债权进行全面重点申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找被执行人的尚未到期的债权。通过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时,侧重对其尚未到期债权进行调查。通过对被执行人密切联系的人员财产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尚未到期的债权。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合伙人、近亲属、关系较好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朋友和长期打工的老板等人都有成为代为履行第三人的成功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但执行法官在执行实践中进行了大量长期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对存在的风险,还需要进行规范。在执行实践中,多数案件能即时履行得到较好解决,为减少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许多执行法官尝试第三人签定保证书、提供担保等形式,对第三人进行违约行为进行提前防范,多种措施的选取对督促第三人及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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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履行哪些原则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对此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一定要遵循相关的履行原则的。律师在本文中详细介绍我国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合同履行哪些原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要求:

主体适当;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详细内容: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因为情事变更原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但二者毕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

显失公平适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

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

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详细内容许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二者区别:

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适用于合同,又可以适用于侵权;既可依法免除民事,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成本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并没有引起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不可抗力出现后,当事人依法取得确切证据,履行法定义务如通知,则可以免除;而情事变更出现后,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应向法院请求裁判,法院如果驳回请求,则合同仍应履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详细内容危险负担指双务合同中,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债务不能履行时,所引起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规则相似之处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而且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

不同在于:

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范围广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都要适用;而危险负担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目的是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结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归属的分配问题,不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的效力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大陆法中如德国法认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我国从目的看,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从效力上看,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以上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每一条原则都是在能够顺利有效的履行完成,当然也是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