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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 从房产纠纷看不安抗辩权

2020年8月25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

  核心内容: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这是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之一。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


  情势变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对于构成履行合同障碍的事由,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发生时无法防止,而且双方均无过错等。


;;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四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而情势变更在中国民事立法中未作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情势变更法律未做规定,属于不确定概念,故在司法实践中似远较不可抗力复杂,更难以准确把握。但有一点比较明确的是:两者在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从此种意义上说,情势变更原则比不可抗力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由于情势变更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根据现有的经验,难以作出科学界定,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因非典影响而引起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注意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尽可能维持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合同当事人订约目的。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多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






从房产纠纷看不安抗辩权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卖房人错误理解和适用不安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此前汪某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而马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汪某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马某主张的不安抗辩权,是对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错误理解。因此,马某将房屋转卖他人的行为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汪某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和根本原因。汪某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马某应当承担买房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近日,当地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判决房屋卖方马某退还原告汪某购房款2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