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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无效合同损失怎么确定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

2020年8月19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渎职罪中无效合同损失怎么确定

  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之后是有一定期限的,过了一定期限之后,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这个时候难免会出现一方有所损失的情况。那么,在渎职罪当中,发生了这种情况经济损失怎么确定呢今天网的就带你了解关于渎职罪中无效合同损失怎么确定的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渎职罪中无效合同损失怎么确定


  1、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吝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


  2、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也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如果对于合同的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合同法》第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即是对这一规则的体现。


  二、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2、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亦未达成共识。


  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学理上对故意与过失做了进一步划分: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直接故意;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间接故意;将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界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界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试图以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包含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分为两大类:单一罪过说和复杂罪过说。


  三、分类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清楚掌握合同的有效期限,让自己的合同利益处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中。不要到了合同过期无效之后才想起来维权,那样就是做无用功。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知道渎职罪中无效合同损失怎么确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

  核心内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不确定行为有没有效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合同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未征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债务。在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