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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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延长诉讼时效及管辖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2020年8月23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违约延长诉讼时效及管辖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个工程大型目不断建成,这都是因为合同效力的保护。可以说没有合同来制约双方,那么公平平等地交易将变成的非常困难。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违约延长诉讼时效及管辖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违约延长诉讼时效及管辖

  1、《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凡是《民诉法》没有例外规定的,均使用该准则。


  2、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7条,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三、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合同违约延长诉讼时效及管辖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合同违约延长诉讼时效及管辖是怎样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在如今的社会土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资源,人口的急剧增长导致每个人的平均占有土地越来越少。正是因为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所以导致土地出让的合同尤其独特的生效条件。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采用两分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1.构成因欺诈订立的无效合同的条件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须具备如下要件:


  欺诈方主观上有故意。欺诈是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只有存在欺诈的故意,才会构成欺诈。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之。此种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须有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故意;第二,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对于欺诈方是否有因欺诈行为而使自己获得不法利益或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故意,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的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告知相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例如,将赝品说成真品,将低劣产品说成优质产品;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行为。一般说来,当事人并没有普遍的提示或告知义务,但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的,就属于欺诈行为。


  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并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有欺诈行为,但受欺诈人没有陷入错误或者发生错误的内容并不是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则不构成欺诈。被欺诈人在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仅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被欺诈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因欺诈行为引起的错误所导致,均不能构成欺诈。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必须损害了国家利益,才构成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如欺诈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项的规定。


  2.构成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条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须具备如下要件: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陷入恐惧。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方以某种方式相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胁迫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胁迫人有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二是胁迫人希望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至于胁迫人是否有通过胁迫为自己牟取财产上的利益使相对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害的目的,并不影响胁迫的成立。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土地转让合同之所以设置这样的生效条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