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合同订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如何区别 合同要约是什么意思

2020年8月25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如何区别

  核心内容:由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我们签订合同的方式开始变得多样化,尤其是电子合同,很多人往往会越来越搞不清合同什么时候属于要约,什么时候属于承诺,概念上的相似,混淆了很多人。下面就由为您整理出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一、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二、构成要件: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合同要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要约是什么意思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其中一个程序,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了解合同要约可以从要约的法律概念、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以及要约的无效情形等内容,下面由在本文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五、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