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劳动合同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员工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2020年8月25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员工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我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那么员工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小时以下将由为您详细带来有关员工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小时及其相关的内容。



  劳动者加班为了用人单位的生产不是不可以,但是与此同时的加班时间不能够太长,并且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补偿,只有这样才不显失公平。那么员工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小时接下来将由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劳动法》是否有明确规定加班时间


  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三小时。《劳动法》规定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是八个小时,加班时间为一小时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超过三小时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规定每个星期上班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每周必须安排休息一天。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违反加班规定的法律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包工时


  包工时方式是用人单位每月固定支付员工极限加班费的方式,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其超出部分不计算其内。用人单位采用包工时方式是由于工作量工作时长不可控因素而所致,以此保证工作项目的完成进度,通常员工加班工时都会不低于法定加班工时。


  2、非包工时


  非包工时方式是用人单位每月依照员工实际加班工时支付加班费的方式,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其超出部分不计算其内。用人单位采用包工时方式是由于工作量使工作时长可控因素所致,通常员工加班工时不高于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


  加班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员工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小时以及违反加班规定的法律,还介绍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摘要: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



  摘要: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是如何支付的,劳动合同法有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2001年以来,北京、天津、江苏等地陆续颁发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劳动合同法缩短了非全日制劳动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再允许以月为结算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在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直接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因素。在已经出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办法至少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纳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之中。大连市于2001年10日规定:小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在制定这一标准时,已经将小时工由个人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素考虑在内,即小时最低工资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是将最低工资标准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之和统称为;最低工资;,而不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江苏省规定最低工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要求各类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时,应包括上述两部分。三是不将社会保险缴费因素直接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但又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接地将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的实得工资收入。上海市于2001年8月6日颁布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其中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上海市规定小时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向小时工支付工资,那么小时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以确保小时工实际获得的工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