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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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怎么处理?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2020年8月23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合同诈骗怎么处理?

很多人不清楚在遭遇了合同诈骗后该如何进行处理,导致造成的损害扩大。其实对于扩大的损失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当然前提是你需要先了解在遇到了合同诈骗纠纷后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就让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无论遇到怎样的合同纠纷,正确的去处理、解决才是最好的办法,否则的话只会让自己遭受更多的损失。关于在遇到合同诈骗后该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纠纷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解决。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当今社会,民间借贷越来越普及,而民间借贷的各种风险也层出不穷,债权人要债难已成为我们屡见不鲜的现象。合同撤销权的应运而生恰恰保护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恶意减少自己的财产回避债务时的利益。那么,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关于合同撤销权还有什么其他的要求呢为您答疑解惑。

一、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二、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三、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也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以上就是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范围。同时,在此提醒,我国《合同法》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和方式也做出了规定,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债权人不得任意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