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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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诉讼时效 也谈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

2020年8月21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

一、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无效合同因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而致使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道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知道合同无效和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权利人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就第一种观点而言,虽然法律对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这些规定,但实际上只有当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才能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虽然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违法而无效,从而推定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对合同履行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来说,其合法权利将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对权利人显然不公平。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提请仲裁或审判确认合同无效之前,该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一个不确定之日,这会出现合同不受时间限制地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显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第四种观点其实十分荒谬,起诉是诉讼实效中断的事由,如果把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开始,就会陷入诉讼时效在开始的同时又中断的怪圈,何况起诉时再计算诉讼时效,实际上已无意义。而就第三种观点而言,它的合理之处就在于,虽然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以该时间点来判断债权人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合同双方来说,都较为合理与公平。


二、即时清结之交易与未约定履行期限之交易的诉讼时效


即时清结的交易因是即时清结,本身就无须再约定履行期限,其在合同成立时即开始履行合同,因此,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若再次主张权利,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口头合同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详细内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约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争议较大。笔者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方承担举示关于履行期限约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并且按交易习惯也难以处理时,应认定为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和向非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权利人主张权利必须向债务人主张,且这种主张权利的意思必须到达债务人;否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此权利主要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所支持的仅是权利人的司法保护请求权,而非债权本身。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债务人躲债、下落不明等原因,客观上不能到达债务人时,表明权利人的权利目的能否实现已经受到严重威胁,此时若权利人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说明权利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能到达债务人时,仅有权利人主观上未放弃权利的意思,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当权利人向非债务人主张权利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诉讼时效不能中断。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应中断;另最高法院审理涉及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四、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时效期间


“同一事实符合多个条文的法律要件,产生多个可以累计或者不能累计的满足同一利益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竞合。”[11]每一请求权有各自的时效期间。请求权竞合时,原则上,每一请求权互相独立,依从各自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中一请求权归于时效,不影响其他请求权行使,权利人即使因某请求权归于时效而遭驳回,仍然可以就另一请求权起诉。作为例外,在其中一个请求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时,则其他请求权应当排除其他时效期间的适用。这是法规目的解释所要求的必然结论。


五、权利继受与诉讼时效的计算


权利继受,指请求权人因为债权让与或债权法定转移发生更替的情形。其对时效的影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各国民法原则上规定,权利继受对时效的进行没有影响,应与已经经过的期间合并计算。债务人可以以消灭时效已过去的得对抗原债权人的那部分时间,来对抗新的债权人。相对人因为债权让与或法定移转发生更替时,对时效也应合并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较为合理,可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上文是笔者对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一点探讨。应当说,在合同这一领域,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笔者不可能对该问题的诸多层面做出详细备至的剖析和研究,只能截取较为重要的部分略做思考。但笔者深信,对合同领域诉讼时效问题继续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对于知道我们的审判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也谈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



在理论上,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表现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2条虽然以;合同无效; 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虽然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发生争执时,往往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产生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及起算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引起的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一、关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问题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的无效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国外立法例也有类似规定。该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冲突,认为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


也有学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则明确规定,契约因绝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新近的观点认为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在相对无效的情形,即使对主张合同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也应理解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