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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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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履行哪些原则有哪些 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

2020年10月27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我国合同履行哪些原则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对此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一定要遵循相关的履行原则的。律师在本文中详细介绍我国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合同履行哪些原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要求:

主体适当;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详细内容: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因为情事变更原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但二者毕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

显失公平适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

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

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详细内容许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二者区别:

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适用于合同,又可以适用于侵权;既可依法免除民事,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成本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并没有引起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不可抗力出现后,当事人依法取得确切证据,履行法定义务如通知,则可以免除;而情事变更出现后,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应向法院请求裁判,法院如果驳回请求,则合同仍应履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详细内容危险负担指双务合同中,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债务不能履行时,所引起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规则相似之处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而且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

不同在于:

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范围广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都要适用;而危险负担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目的是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结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归属的分配问题,不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的效力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大陆法中如德国法认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我国从目的看,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从效力上看,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以上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每一条原则都是在能够顺利有效的履行完成,当然也是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

一般的保证合同中,是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以进行相关的追偿。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6年10月,被告邓某向第三人黄某购买毛竹欠下货款74000元,同年12月,被告为支付第三人的到期货款,遂找到原告戴某与其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用其待售的房屋折价代为被告清偿欠第三人的货款74000元。2007年2月,原告按约向第三人以房折价清偿了货款,并办理了相关房屋买卖产权登记手续。2007年5月15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房款,被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07年12月20日前给付房款74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迫于无奈遂向法院起诉。

首先,毋庸置疑,法院对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原、被告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属于何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判定,也就是说案由应当是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在本案中,原告的代为履行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合同法规定的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

其次,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第一,直接适用原则,即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列明的具体案由。按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逐级向下适用某类案件案由的子项案由,如果某类案由下面有明确规定的子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该子项案由。第二,间接适用原则,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也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怎么办这时,可以根据间接适用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选择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案由;二是根据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所属的实体法律法规内容,由法院自行确定新的案件案由。

再次,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追偿权极类似于担保人行使的担保追偿权。原告严格按照与被告的约定,履行了对第三人的义务,原告履行行为即为完成,此时,原告有权依据其与被告的约定请求被告履行约定义务,可以说,原告的请求权与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极其符合的,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行使的担保追偿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由法院依据上述案件案由确定原则自行确定。

依据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