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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过低怎么办 对方违约怎么追究责任

2020年10月31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约金过高过低怎么办

  在合同实务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常见的情形,违约金的约定出现过高过低的情况怎么处理首先,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其次是依据具体情形,运用适合的原则处理,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具体确认原则: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具体如下: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3、如果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仍然是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


  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对方违约怎么追究责任

  对方违约怎么追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


  1、增加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约定了定金条款的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三、合同中既没有约定违约金,又没有约定定金的,可以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29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本解释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进行认定。该条款规定的是因一方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本解释第30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解释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