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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订立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2020年10月27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合同是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开始协商洽谈到合同的签订,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缔约过失,缔约过失的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二、缔约过失赔偿范围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3、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三、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缔约过失的类型;的相关知识,在签订合同前,协商过程中要注意的缔约过失,商业有风险,签约需谨慎,希望大家在进行商事活动的过程中,诚实守信,严谨细致。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订立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生活中,买房,贷款等合同中,为了方便交易,出现一种合同形式——格式合同。说白了就是事先对合同的内容拟定,到签合同的时候,填空式的完善合同,订立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什么是格式合同


  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对制定方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公平或是制定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是拒绝说明的,该条款均视为未订立。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条规定格式条款如有合同无效情形、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以及提供制定方免除自身、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均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应该以订约方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


  其次,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


  最后如果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则采用普通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