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提示: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要注意哪些事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存货人不得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尽管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仓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存储对方交付的物品,由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其中存储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对方当事人称为存货人,被存储的物品称为存储物,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称为仓储费。
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哪些合同主体问题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合同相对方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如果相对方没有权利签订此合同,那么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效力待定,最终使自己的权利受损。接下来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主体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合同相对方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如果相对方没有权利签订此合同,那么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效力待定,最终使自己的权利受损。
在和自然人订立合同时,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是委托人代为签订合同,需查看确认委托是否真实有效。其次要查看订立合同相对人是否有处置合同标的的权利,需要查验对方身份证明以及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在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时,要查验实际签订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是否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授权,如合同标的物涉及需要国家特别许可的,还需查验对方是否具有特别许可,例如香烟、食盐等。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防止对方使用假章,需要求实际经办人在印章加盖后再签字确认。
二、主体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合同主体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保证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基础,特别是在订立重要合同时应该查询对方的能力。
首先,可以到工商信息网上查询一下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企业地址等信息。注意一下,现在注册资金为认缴资金,不代表实际出资额。
其次,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企业是否有诉讼和不良记录。
另外,可以到企业所属行业的地方网站看看是否有相关信息,以及查看企业自己的网站。
如果还是不放心,可以委托律师到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查看企业所有内部工商档案。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签订合同主体的问题,主要包括签订合同主体是否有签订合同的权利、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更多关于签订合同要注意的主体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