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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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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保全制度有何特征

2020年10月31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合同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合同保全撤销权法律依据、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合同保全撤销权法律依据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行使。但是这些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前成立的债权,且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单独行使。不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时,各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应当;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目前对此有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应以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总和为限。如果债权人是一个人,原则上以该撤销权人自己的债权为标准;即使有其他债权人存在,也不得超过自己的债权额。如果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撤销权人,而应当以保全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为限度,多余的部分仍然归债务人,或者只能请求部分撤销,满足自己的债权额即可。


  另一种理解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一般债权,因此行使的范围应当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的法律内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在自身权益有受损危险时所行使的一种权利,这也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救济。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合同保全制度有何特征

  核心内容:合同保全制度有何特征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还有下面将会讲到合同保全制度的功能、意义。为您一一介绍。


  合同保全制度特征


  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合同保全制度功能


  正是基于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的认识,立法上设置合同保全制度就在于弥补合同担保、强制执行制度和违约制度在保证债权实现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正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合同保全制度在这方面无疑会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讲,合同保全制度有以下几项功能:


  1、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与积极的不正当减少。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债务时,不是想方设法偿还债务,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法故意躲债。有的是将个人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者;有的则明知可以从第三人处取得一定财产,却怠于行使权力,故意不取得;更有甚者还串通他人合谋隐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等等。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置对上述避债行为会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