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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有偿服务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责任有哪些

2021年5月18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是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如果劳动者是多人的,为了提高效率,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那么,集体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的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第一,合法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等于照搬法律规定,而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订立集体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则,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我国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四,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即一方在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签订集体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3、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4、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

5、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有偿服务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责任有哪些

案情回放:

近日王某于某知名商店内花5.8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玉-镯。该玉-镯附带的珠宝鉴定书中,一家珠宝鉴定所称该玉-镯品质为“翡翠”。王某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玉-镯经过了漂白填充处理。经投诉举报后,工商局以商品掺杂、以次充好为由处以商店2.9万元罚款。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店向王某全额退款并支付了一倍罚金和300元鉴定费。随后,商店将鉴定所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证书将经过“漂白、填充处理翡翠”错误地鉴定为“纯翡翠”,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办理特定事务,他方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转移利益、损害赔偿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和报酬、赔偿损失的义务。

首先确定原被告的双方关系。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鉴定物品明细和鉴定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鉴定关系,且属于有偿委托。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可知,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本案中,鉴定所作为专业鉴定机构,接受商店委托而为涉案玉-镯进行鉴定,商店也向其支付了相应鉴定费用。但是,由于鉴定结论错误,导致商店不得不赔偿王某并接受工商处罚。因此,鉴定所理应对商店的涉案损失予以赔偿。

其次,对于涉案玉-镯与鉴定书所指玉-镯是否是同一玉-镯的问题上,被告辩称无法证明。经法院咨询后得知,在其他参数没有重大区别的情况下,重量是区分玉-镯的重要依据。从被告鉴定所、国家检验中心和市检验站的鉴定结论看,三家机构对玉-镯的外部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由于仪器精确度不同,造成有细微偏差,被告鉴定所鉴定该玉-镯的重量为69.91g,另两家机构鉴定重量为69.9118g。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鉴定的玉-镯与王某购买的玉-镯属于同一玉-镯。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