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合同纠纷律师--刘柏林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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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生效是否还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 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哪些条件

2023年5月10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合同已生效是否还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成立,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一样的,合同生效的就需要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有些合同是由一方先履行的,那么合同已生效能不能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已生效是否还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如果另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未追究的,合同生生效后,示为接受合同,不能再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区别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如果另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未追究的,合同生生效后,示为接受合同,不能再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哪些条件

合同一旦经过建立就应当进行履行,而继续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方式。那么,继续履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就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旅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除以上由《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外,我国学说解释上认为,还有一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具体包括: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而不负强制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场合,当然,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可分为两类,其第一效力是增减给付,分期或者延期履行,拒绝先为给付等;第二效力是解除合同。其中,除分期履行和延期履行属于强制履行范畴,其他效力均不是或者排斥强制履行。总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往往不成立强制履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适用继续履行的一些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