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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合同法规定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2020年7月13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权人撤销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债权人会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举证如何分配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债权人撤销权举证如何分配;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在《合同法解释》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三、债权人撤销权举证分配


  1、客观要件及举证分配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就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另案起诉,若已经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则此部分事实可以直接进行认定;另一种情况是该法律关系尚未经过司法认定,且债务人存在抗辩意见,笔者认为,综合考量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证据来源等因素,债权人应对此部分事实承担相应的证明,法官应将该事实的举证初次分配至债权人承担。


  其次,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债权人起诉行使撤销权必然是建立在已经得知或已有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的前提下,如债权人无相关证据而让债务人自己提供实施相应的行为的证据显然是不太现实,法院亦不能径直作出责令债务人举证的决定。因此,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这一事实的初步举证应由债权人承担。


  最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部分的举证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是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损害其债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分配给债务人举证。笔者认为,判断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判断的标准主要是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资产足以清偿对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若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情况了如指掌无异是对债权人的苛责,所以将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初次举证分配至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除了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形业已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并且进入执行阶段,可以明确判断出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的情形外,这一事实的举证应分配至债务人。债务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不能举证,则可以推定这一事实存在。当然,这样的分配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如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制造虚假项目、与他人串通借用财产等伪造证据来证明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因此对于这部分证据法官要进行详细的实质审查,而且如果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制裁,但这本身不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本身带来的问题,也不影响该部分事实举证分配的公平性。


  2、主观要件及举证分配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在主观要件方面,德国、瑞士,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及无偿行为。无偿行为之撤销,仅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有偿行为之撤销,则须以恶意为必要。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判定的标准有两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对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知情的。对于主观;恶意;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法官在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比较容易滥用裁量权,实践中,法官仅以;债权人无充足理由证明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为由驳回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的案例不为少数。


  第一,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的举证。交易凭证的原始资料等一般是保存在交易当事人的手中,因此在考虑交易对价是否是;明显不合理低价;时,应将此部分证明分配给债务人和受益人更为公平,也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债务人和受益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认定时要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要依法向相关部分调查取证以查明真实的交易价格。


  第二,受让人是否是;恶意;的举证。笔者认为受让人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是否属于;恶意;应当实行推定原则。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据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让人所知晓如受让人与债务人关系甚密足以了解其债务及偿还能力,即可推定受让人有恶意。受让人被推定为恶意后,对于自己善意负有举证。因为受让人对自己的主观的证明要比债权人容易的多。退一步讲,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受让人在行为时主观都有恶意,则债权人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可直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诉请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


  举证分配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摸索的法学研究对象,本文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的探索归根结底是希望裁判者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从立法者的初衷出发,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根本,以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准确分配举证,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举证如何分配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实施的行为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规定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法是民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在合同法中很多方面都体现了民法重要的基本原则。那么,合同法规定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呢什么事合同的保全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合同法规定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法》第73、74、75条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三、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的保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合同的内容在生活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和完成。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合同法规定的保全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