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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责任有哪些 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呢?

2020年8月23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责任有哪些

履行合同的书面通知,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对于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行为是十分不当的。那么,大家对于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这方面的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不履行合同的书面通知的法律: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对违约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所述,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实际上是违反《合同法》的相关的规定的。凡是成立的合同,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的,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相关的规定,

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双方应当遵守的准则。那么,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合同履行原则呢这些原则具体内容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2、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的解答。根据上文可知,合同履行有四大原则,即情事变更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如果您对合同履行原则如何适用还不清楚,您可以及时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