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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期限会被驳回吗?

2023年4月25日  黔江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jqht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企业运营的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劳动者加班。特别是在一些服务行业,加班更是家常便饭,那么,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加班工资又该怎么算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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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二、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规定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劳动法规定加班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没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期限会被驳回吗?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期限会被驳回吗 周海系福建省某运输总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周海经常无故旷工,在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后,他非但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竟然在上班时间开起了出租车。于是,运输公司于2004年1月决定将周海开除,但没有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期限会被驳回吗




  周海系福建省某运输总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周海经常无故旷工,在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后,他非但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竟然在上班时间开起了出租车。于是,运输公司于2004年1月决定将周海开除,但没有将开除决定及时通知周海本人。周海直到2005年4月22日,才接到公司的正式决定。周海虽然不服,但是忙于出租车生意,一直到2005年11月3日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申请已经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周海的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


  关于60日的规定,其申请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在本案中,虽然周海2004年1月已经被除名,但是直到2005年4月22日公司才将决定送达本人,则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应该是2005年4月22日。显然,到2005年11月3日周海提起仲裁申请之日,仲裁时效早已届满。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的期限规定如下:


  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仲裁时效期间由60日改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调解的时间是15日。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不是在期满后生效,而是在裁决书做出之日起生效。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是45日,因案情复杂,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而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法》第82、83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29、30、32、35、43、47、48、50条